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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办理婚姻的撤销可分为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情况。

  因受理婚姻的撤销申请的机关不同,相应地,办理婚姻的撤销可分为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情况。

  (1)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关系前提是双方不涉及财产、子女抚养和债务问题。

  首先,婚姻当事人受胁迫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初审,认为有管辖权、双方结婚不超过一年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不超过一年、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严格审查,符合可撤销婚姻条件的,即一方系受胁迫结婚,且符合可撤销婚姻对时间上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批准撤销并印发婚姻撤销决定。对经批准决定予以撤销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将书面的撤销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依法予以公告。

  (2)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有财产子女问题的,一并判决,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当事人对涉及财产子女的判决可以上诉,对撤销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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