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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义务是如何确立的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lhlaw.com/ 时间:2016-10-14 1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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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子女的抚养权是怎样确立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如何确定的?根据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子女直接抚养义务的原则主要包括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等。

   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或随母方生活将会影响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以及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应抚养能力,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则由父方直接抚养。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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