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六安离婚律师 > 律师文集 > 夫妻财产>正文
分享到:0

婚前财产是指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取得的财产,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因结婚而改变财产的归属。那么,离婚应该怎么处理婚前财产?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离婚时对婚前财产如何处理

1、离婚时对婚前财产一般是不处理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另一方是物权进行分配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哪些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案例:

邓某与华某恋爱3年了,在xx花园小区看好了房子,准备购房结婚,华某认为已到结婚过日子的时候,毫不犹豫地把自己多年的积蓄6万元交给了邓某买楼,根本没向坏处考虑,更没有找什么证明。于是2人共花了14万元买下了楼房。2006年初,新房装修好了,房产证书办妥了,对房产证上产权人一项仅有“邓某”二字,华某根本不介意,总感到一家人写谁的名字不行啊!当年5月1日,二人终于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但此后不久,邓某与一有夫之妇有染,有时彻夜不归,华某无法原谅他,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邓某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6万元。邓某则辩称,那套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买房子的钱全是他支付的,房子的产权人也是他。最后,法院判决邓某与华某离婚,同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的一方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华某要想让邓某返还购房房款6万元,就必须举证证明她有6万元的婚前财产用作了购房。但她无法证明这一点,故败诉是必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已为有效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邓、华2人当初就各自的婚前财产白纸黑字地写清楚,并经双方签名认可,再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华某就不会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华某没有财产公证意识,没有预防婚姻破裂的措施,是导致他的诉讼失败的最终原因。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时处理婚前财产的方式,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扫一扫关注六安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