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六安离婚律师 > 律师文集 > 离婚手续>正文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lhlaw.com/ 时间:2017-01-14 15:01:14

分享到:0

案情简介:2009年底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因李某经常出差,故儿子由王某抚养。李某在周末及寒暑假期可以接走儿子抚养。但,双方离婚后,王某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根本不让李某见儿子,更不让李某将儿子接走抚养。无奈之下,李某找到了郑晓丽律师。郑经调解无效后,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女, ×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某楼   联系电话: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石家庄市某区某地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与199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月×日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父亲史某抚养,母亲李某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并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离婚后,被告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此后,原告每次探望儿子都遭到无理拒绝。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爷爷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拒绝让原告接走抚养。原告从离婚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把儿子放在农村老家,并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该行为不利于儿子的学习与成长,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经常以泪洗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

此致

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开庭审理,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本案的几点启示:

离婚协议书必须写的很清楚。尤其是涉及到孩子的抚养及探望方面。如果本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就明确写着:“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建议离婚协议书写明孩子的抚养地。现在好多父母在离婚后,都将孩子送到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家抚养。孩子长期不在父母身边生活,可能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建议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双方的联系方式,及联系方式的变更时要及时通知。并写明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非常重要,因离婚后,双方可能变更住所地。一旦发生纠纷,如果没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就会有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离婚后,父母仍然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离婚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该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孩子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也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这样更利于孩子的健康。

扫一扫关注六安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