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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离婚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但离婚协议书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才生效。

  按:婚姻法回归民法已成为法律界基本共识。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离婚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但离婚协议书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才生效。

  1、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均表示离婚,并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的法定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双方如果协议不成,只有通过起诉请求离婚。

  3、离婚协议书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

  离婚协议书是在当事人双方办理了正式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或法院调解书只不过是国家有权机关对离婚协议书的确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书在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未经备案或确认的,是否约束当事人,法律至今没有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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