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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陈某为了能达到与妻子又能多分夫妻财产的目的,采取间接逼妻越轨的行为,并以此向法院起诉离婚。结果法律公证的,不但没有让陈某的行为得逞,反而判决陈某的妻子多分了财产。编辑王秀玲

  案例

  10年前,重庆市万州人陈锋与女子刘梦(均为化名)。一开始,两人小日子也算过得和美。随着时间推移,刘梦终日操持家务,渐失昔日风姿。而陈锋在事业上渐有起色,有了钱,也有了地位,他对结发妻子越发看不顺眼,常在外拈花惹草。

  由于妻子无过错,陈锋虽有心再娶,但担心会影响形象和仕途,因此不敢提离婚一事。陈锋想:必须想法让妻子先提出离婚。为此,他开始故意对妻子不理不睬、视而不见,即使说上一两句,也是言语攻击。

  陈锋还动不动捏造妻子的“桃色新闻”。他有意早出晚归,随时对妻子无端挑剔,甚至长达3年不与刘梦过夫妻生活。

  就这样,两人隔阂越来越大,感情出现危机。但为了家庭和孩子,刘梦并不想离婚。刘梦的不幸遭遇,引起了同事钟某的同情,刘梦常对钟某倾诉,两人互生爱慕。

  2003年12月,两人暗地里相爱了。3个月后,有所觉察的陈锋通过跟踪,将正在亲热的妻子和钟某逮了个正着。

  陈锋暗自高兴,觉得机会来了。他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刘梦支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请判令80%的夫妻财产(折计3万元)归自己。

  刘梦同意离婚。但她认为这一切都是丈夫造成的,她没有过错,不同意过错赔偿、财产分割。

  分析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是赔偿和多分财产的法定理由,但关键是获取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导致离婚责任是另一方的行为所致,并不能单纯地以是否与他人同居来划分。陈、刘,责任主要在于男方,尽管女方与人同居是错误的,但这是发生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的无奈之举,并没对此前存在的夫妻感情威胁,也并非基于同居而导致离婚。

  相反,陈锋的行为是一种导致离婚的家庭“冷暴力”,过错与危害大于妻子的同居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陈锋索赔财产的诉讼请求,并认为陈锋不仅不应获赔,反而应让刘梦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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