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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到了花甲之年,生活了二十多年的夫妻,却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到法院几次起诉离婚。7月25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离婚案。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都是年过花甲的老人,双方于1984年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09年12月,原告以双方经常吵闹、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双方均为年过花甲的老人,结婚二十多年,现又提起离婚诉讼,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承办人在开庭之前将双方约到法庭进行庭前调解,了解情况。通过第一次调解,了解到双方确系再婚,婚后经常争吵,考虑到第二次离婚会对双方造成的不良影响,两人一直就没有办理离婚手续。2007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故撤诉,之后双方仍未和好。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的地理位置较好,面积大,而且该房屋是双方共有的惟一一套房屋。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前有一套原单位分配的房屋,被告认为该房屋是单位的公房,单位随时可能收回。

  双方都希望得到房屋并补偿对方相应的钱款。承办人认为争议的房屋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双方都是老年人,将房子判给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会给另一方造成一定的影响。承办人再次约见了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从情理的角度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既然双方都选择离婚,也应该好合好散,将矛盾激化,对双方身体也不好,双方应该看在多年夫妻的情分上相互体谅。随后,承办人对该案进行了第三次调解。原告认为被告有别的房子,自己没有其他的房子,若将房子分给女方,自己离婚后就没有住处。被告认为自己虽然可以去住公房但要支付房租。最终,原告同意除了向被告支付共有房屋一半价值的房款,另外再多支付被告一些钱款,以作为补偿,被告也同意此方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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