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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了,孩子归男方抚养,而女方如何行使孩子的探望权却成了问题:男方不同意女方把孩子带出去,而女方则希望能和孩子单独相处。最后,女方为此将男方告上法庭。昨天,奉化法院调解了该案。

  “他不让我单独探望儿子”

  2006年,28岁的李女士与29岁的谢先生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的儿子出生。

  可惜三口之家的幸福日子没过多久,2011年,两人便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

  2012年,李女士再婚了,但一直没有孩子。李女士对儿子很想念,一直想去探望,但愿望一直实现不了。

  原来,李女士希望有机会把孩子带到自己家来,能和孩子单独相处,培养一下母子感情。而谢先生坚决反对,他表示前妻探望儿子可以,但必须到他家里来探望。

  为了探望儿子的事,已经离婚的两人再次争吵。今年3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谢先生,要求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

  “要站在孩子的角度想问题”

  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为双方都不肯退让妥协,法官做起了“心理咨询师”,分别与他们单独长聊了一次,认真地听了双方各自的真实想法。

  其实谢先生心里一直有气,他觉得前妻离婚时不想抚养儿子,并很快再婚,现在因为再婚后没有孩子,才想到了这儿子,“离婚后,都是我自己带着儿子。她凭什么说要看就看,还非要把孩子接去她家里。”

  这话让法官了解到,儿子是谢先生的生活支柱,他怕儿子一旦去了前妻家,跟前妻感情太好,被前妻抢走。

  而问起李女士为什么不愿意去前夫家看孩子,她表示,自己已经有了新的家庭,她需要与前夫保持距离,但儿子终归是自己亲生的,作为母亲,她希望能与儿子有单独相处的时间。

  跟当事人聊完后,法官把他们叫到一起,商量如何探望。

  当事人提出了一些地点,比如幼儿园门口、居委会办公室等,但都被法官一一否决了:“孩子不是摆在商场里的商品,你们不能自私地从方便自己的角度考虑此事,要站在孩子的角度想问题。在学校门口探望孩子,可能影响到孩子的自尊心。居委会办公室更不行,在这种地方,孩子能和妈妈相处得开心么……”

  听完法官的这番话,双方当事人都沉默了。

  法官调解在广场上见孩子

  调解中,法官灵机一动,称可以选在广场上见孩子:空旷的场地方便孩子活动,也能让孩子与母亲好好地相处交流。双方都同意了。双方约定,每隔一个星期,李女士可以周末上午在广场探望儿子。

  方案是商定了,但法官还是有些不放心,再一次叮嘱当事人:“孩子并不是一个物品,而是有思想的人,在将来探望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希望能够协商调整探望时间。随着孩子慢慢长大,他会有更多自己的想法,对于探望这事他也会有自己的意愿。这个调解方案也只能是暂时的。切记,一切以孩子为重,不要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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