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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报道 临近过年的时候因准备年货各家各户也开始忙碌起来,集市上比平时也热闹了很多。而与此同时,全国各基层法院也迎来了一阵“离婚潮”。

  2013年1月14日,汪成早晨八点钟不到就带着老婆徐丽来到了桐柏法院立案大厅的门口,手上的起诉状、证人证言、户口本等材料一应俱全,一进门就嚷嚷着要办离婚手续。本着劝和不劝离的原则,立案的法官先行开展劝导工作,建议两人再认真考虑考虑,说不定过了年还能重归于好。然而,在审查立案材料的过程中,汪成夫妇提交的于2013年1月11日补办的结婚证引起了办案多年的张振海庭长的怀疑和警觉。

  据汪成陈述,他和徐丽已结婚近二十年,经常吵架生气,日子没法过了。因结婚证前段时间丢失,所以他们1月11日补办结婚证后才来诉讼,并声称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已协商好,要求以调解方式尽快离婚。当法官进一步问询既然双方已经协商完毕,为什么不在民政局直接补证后即办理离婚手续时,汪成开始时支吾说认为法院办理比民政局快,其后又改口说因为相信法院能更加公正,并再三要求当天即给他们办理离婚调解书。经认真审阅递交的材料和再三盘问汪某后,汪成夫妇终于承认:因汪成在外欠有十万元债务,眼看到了年关偿还不上,所以打算在离婚调解书上约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徐丽所有,由汪成承担全部债务,而汪成事实上已无力履行债务,二人希望以“离婚不离家”的方式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法官对汪成夫妇的虚假离婚诉讼行为进行了严肃训诫,并当即驳回其诉讼请求。

  记者采访律师

  法官释法:当前的离婚纠纷中,当事人间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达成调解书的形式躲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对于这种恶意串通、欺诈诉讼的行为,新修订的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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