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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陆X娟,女,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广州市人,住广州市越秀区中山X路XX街X号二楼,2005年5月26日取得台湾户籍,台湾户籍:台湾省台北市万华区6邻XX路X号七楼之56,身份证号码:A29000XXX电话:13711XXXXXX。

  被告:姚X炎,男,汉族,1951年10月10日出生,广东省花县人, 经常居住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X路XX街X号二楼,1984年取得台 湾户籍,台湾户籍:台湾省台北市XX区6邻XX路36号七楼之56,身份号码:F10445XXXX,电话:13676XXXXXX

  案由:涉外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具体房产地址如下:广州市越秀区中山X路XX街1号一楼、二楼、四楼(共3层,建筑面积278.05平方米,一楼商业,其它楼层住宅出租);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路XX号房屋(共2.5层,建筑面积 182.74平方米,一楼商业,其它楼层住宅出租);

  台湾省台北市XX区6邻XX路36号7楼之56房(一套)(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

  3、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婚生子姚XX(8岁)随原告生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暂按2000元/月计算)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评估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结婚前,原告与他人已生育一女李XX,原告后来认识被告,双方为了双方结婚后有共同美好生活,原告婚前得到亲戚帮助,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于1993年11月份由其亲戚通过赠与方式把广州市越秀区中山X路X街1号一楼、二楼、四楼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被告名下。1994年10月14日原、被告在广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此后原、被告双方一直生活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X路X街1号二楼,原告于1997年1月26日生育一男孩姚XX(现借读于越秀区XX小学三年级);1997年3月份原、被告接受原告的亲戚赠与,取得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南路XX号房屋(2.5层)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名下;2003年11月份原、被告购买了台湾省台北市XX区6邻XX路36号七楼之56房一套屋,也登记在被告名下;上述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原、被告虽然结婚至今已有10年多,但夫妻感情一直不好,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生活中除物业出租所得平分支配外,在家亦分开吃用,各自自理,无法合得来,甚至一同生活也经常无话可说,无共同语言;此外,被告性格暴躁,稍不顺意就发脾气骂人,甚至动手殴打家人,原告曾多次被被告殴打致伤住院,原告的鼻梁也曾被打断过,现在还有很多后遗症;另外,被告平日不思进取,沉醉饮酒,酒后经常回家发酒疯打人,整个家庭常处在暴力、恐惧的气氛中;此外,被告常以李XX欣不是他的亲生女儿为由,对其极度歧视,不仅经常辱骂,还经常殴打,最近在2005年11月21日,被告无缘故殴打李霭欣,致其昏死过去,幸好及时报警制止和送医院抢救,才挽回一命,否则后果难以设想。被告对李XX殴打后因被警方讯问而李霭欣怀恨于心,近日曾多次扬言要打死李霭欣,基于被告随时存在严重暴力倾向,原告及女儿李XX、儿子姚XX三人已于2005年11月21日搬离家中,不敢在家居住,不得不到外面租屋居住,惶恐地生活,处于有家不敢回的局面。

  由于原、被告结婚多年来,没法建立夫妻感情,也没有共同生活基础,多年前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已经忍受了多年,现为了摆脱多年来痛苦、压抑的生活,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主持调解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孩子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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