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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同居十三载,分手为争财产,昔日甜蜜“小两口” 双双闹上法庭。6月8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与民一庭联合协调,成功和解了一起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刘某自愿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某人民币14万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至此,一起纠缠多年的同居纠纷彻底化解。

  1994年,杨某(女)与刘某(男)相识恋爱确立了同居关系,第二年共同生育一子,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07年,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关系恶化,双方分手并解除了同居关系。2008年1月,杨某就同居财产分割、小孩抚养问题向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雁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孩与刘某共同生活,同居期间房产等归刘某所有,刘某支付给杨某财产折价款25万。刘某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8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刘某没有自觉履行。2009年9月,杨某向法院申请拍卖刘某房产,执行法院作出裁定拍卖刘某的房产。刘某以房产系其唯一的住所不得进行拍卖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其异议被执行法院驳回后,刘某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期间,刘某还以要求杨某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不当得利为由向珠晖区法院另起诉讼。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在依法组织听证后,了解到刘某因不服珠晖区法院对杨某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不当得利一案判决,已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正在民一庭审理中。针对该案的特殊情况,执行裁判庭联合民一庭法官召集双方进行协调,一方面希望双方顾念昔日感情各自退让一步,另一方面对双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经过十余次的协调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和解意见,并各自不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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