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六安离婚律师 > 律师文集 > 夫妻财产>正文
分享到:0
  【案情简介】:原审原告李某某与李某某系李某的子女,张某是其继母。父亲李某于2000年去世,二子女在原审中认为按照父亲与继母的婚前财产协议,继母张某对父亲的遗产无继承权,要求依法继承父亲财产。

  张某在原审法院辩称,该争诉房屋是李某与其结婚前的个人财产而非李某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且其与李某签订的财产协议只约定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死后根据各自遗嘱处理婚前财产,但李某死后并未立遗嘱,故要求依法定继承获得该房屋33.33%的所有权。

  原审法院确认了该争诉房屋系李某个人所有,李某与张某签订的财产协议中约定去世后各自婚前财产按各自遗嘱处理,但李某并未立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李某某、李某某与张某对诉争房屋分别继承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李某某与李某某对原审判决中对诉争房屋的处理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诉争房屋的房改售房时其生母王某仍在世,且折算了其工龄,房屋应当是生母方某与父亲李某的共同财产。
 
  委托及代理

  此案,张某一审委托本站首席律师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仔细研究分析案情,最终确定代理方案,一审庭审时,原审原告李某某与李某某在美国委托国内律师出庭诉讼,首席律师就诉争房屋是:李某结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李某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及张某对李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等焦点问题与原告方律师展开激烈辩论。原审法院采纳首席律师代理观点,一审判决被告胜诉。

  原审原告李某某与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并以其原代理律师不尽心、在庭审中没有正确表达其观点为由,解除其委托的律师,亲自参与上诉,到庭发表意见。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此,本站首先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涉外继承一案,最终胜诉。

  办案小结:
 
  1、为国外客户做代理,无论是离婚还是继承案件,律师接受委托后,必须随时与客户保持沟通,全面了解客户意愿,以避免像本案中对方律师一样虽在法庭上已尽力却最终出力不讨好情况的出现。

  2、在诉讼代理中选择专业的律师很重要,尤其是在国外的华裔外国公民,多依传统观念通过熟人朋友来委托律师,却往往忽视了律师在特殊诉讼领域中的专业性,一旦败诉后,熟人朋友关系可能会恶化,反而因小失大。

  3、鉴于离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代理律师在受理中应忌挑词架诉,而以尽量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为主线,本案之所以双方矛盾难以调和,主要是因为双方差距太大。

  张某与李某于2 0 0 0年1月登记结婚,李某2 0 0 0年9月去世,也就是说结婚仅8个月后,李某去世。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中关园1套房屋价值300多万。结婚8个月,就能分走100多万财产,这确实让人难以接受,但法律是公正的。
 
  4、对于老年人再婚,若需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或订立遗嘱,建议由专业律师协助办理,否则,一念之差为节省几千、几万元律师费反而导致几百万财产的损失,就得不偿失了。
扫一扫关注六安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