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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子女抚养关系或者抚养费已经确定的,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归属的或者子女具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的,可以根据子女的利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下面。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归属的,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的,一般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

  一般,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

  ③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子女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对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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