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六安离婚律师 > 律师文集 > 夫妻财产>正文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权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lhlaw.com/ 时间:2016-09-02 14:09:05

分享到:0

  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以其是否具有财产利益内容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夫妻财产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是发生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一般财产的共性,同时也具有特殊性。由于夫妻之间具有一定的特殊关系,所以,在生活实际当中和司法实务中对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判断都显得十分重要。本文拟根据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特点,对有关问题谈以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财产权、夫妻关系、夫妻财产权

  一、 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与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持夫妻关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关于夫妻财产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的角度理解,他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权的享有和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获得财产的权利。而狭义的夫妻财产权的概念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对于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们认为。理解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应该立足于夫妻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从夫妻关系的角度去把握和理解,不能脱离夫妻关系的现实,把他等同一般的财产关系。所以,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应该是夫妻对于其所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以及夫妻对于自己的财产性权益遭受侵犯时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夫妻财产权的法律特征。

  1、夫妻财产权存在于夫妻关系之间。这是夫妻财产权不同于一般财产权的最明显的特征,离开了夫妻关系就没有夫妻财产权可言。夫妻关系是夫妻财产权存在的基础,夫妻财产权也是夫妻关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孟德斯鸠才说:“在共和国里,剥夺了一个公民必要的物质生活,便是做了一件坏事,就是破坏平等,平等是共和国的灵魂”。卢梭进而认为,“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更重要”。所以,我们说,夫妻财产权和夫妻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两者互相依存。

  2、夫妻财产权是一种平等的权利。民事权利最大的特点就是平等,平等、公平、等价有偿的理念是民事法律追求的精神。由于夫妻之间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似乎在人们的意识中,在夫妻关系中,财产权只属于丈夫,妻子在家庭当中只是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妻子在家庭当中根本没有任何地位,更无论及妻子会有什么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立法的角度,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看,传统的男尊女卑的理念在早就应该抛弃了。然而,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确给我们造成了思想上甚至精神上的影响。对此我们应该加以重视。

  3、夫妻财产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享有权利就应该履行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夫妻财产权的权利义务性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当夫妻一方享有权利,这种权利可以为支配权或者为使用收益权,亦或为请求权,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我们说夫妻之间的财产权 应该是权利义务的统一。

  4、夫妻财产权是行使的自由性和限定性的统一。法律保护民事权利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允许其通过一定行为实现权利,其他人不得妨碍。民事权利的私权属性决定了民事权利主体享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即其可以积极的主张权利,从而获得法律上的利益,也可以不主张权利,甚至抛弃权利。夫妻财产权,对于夫妻而言,在行使该权利时,应该征的得对方的同意,夫妻行使权利应该受到对方的制约和限制;同时,夫妻行使财产权不得滥用权利,夫妻滥用夫妻财产权是指夫或者妻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古罗马有“行使自己之权利,无论对于何人,皆非不法”的观念。禁止夫妻权利滥用,无疑是对此观念的挑战。夫妻财产权可以自由行使,但是还要受到内和外两个方面的制约。对内而言就是夫或者妻的制约;就外部而言就是社会公共道德和良好风序的制约。

  二、 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和认定

  (一)、国外夫妻财产权的发展情况。就近现代各国夫妻财产权的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统一财产权。统一财产权是指除特定财产外,将妻的婚钱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他将妻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种债权,具有浓厚的夫权主义的色彩,仅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采用。如法国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见规定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2、联合财产权。联合财产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个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他源于欧洲中世纪日珥曼法,被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加以继承和发展。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3、共同财产权。共同财产权是指除特有财产之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婚姻关系终止时始加以分割。由于他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所以在当代婚姻立法中具有显赫地位。因共有的范围不同,他又可以分为多种形式:(1)一般共有财产权,即无论是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财产,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婚后所得共有财产,即是夫妻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3)、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共同权,即是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为双方共同所有;(4)婚后劳动所得共同权,即是夫妻婚后的劳动、经营所得的财产为双方共同财产,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则归各自所有。4、分别财产权。分别财产权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也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妻以契约的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与夫。此财产权形式始于罗马法后期,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和个别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以分别财产权作为法定夫妻财产权的形式。

  (二)、我国的夫妻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权是婚后所得共同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条规定的财产权为约定财产权。以及归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我国的夫妻财产权有: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权;约定夫妻财产权;个人夫妻财产权。

  1、 法定夫妻共有财产权及其共有财产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权是指夫妻双方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其收益所享有的权利。财产权的内容为财产或者收益,因此,为了更好的把握夫妻财产权,必须明确夫妻的共有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就是我国法定的共同财产的范围。

  具体来讲就是:一是工资、奖金 。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报酬所得。工资奖金是我国普遍实行的劳动报酬形式,因此,立法上将其 提出来以代表所有的劳动报酬均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按照立法精神,属于劳动报酬东西的实物、津贴等也应包括在内。二是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很多,除办厂、设立公司、企业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等多种经营形式,凡是在婚后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都应作为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获得的报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是继承或者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继承和赠与都是无偿取得他人财产,只是被继承人和赠与人没有特别指明死后的财产和赠与的财产只归夫妻一方,那么所继承和受赠与的全部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五是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

扫一扫关注六安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