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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该案中,接受原告(女方)的委托,一是要解除婚姻关系,二是要为原告(女方)争取儿子的抚养权。在办案过程中的难点是一被告(男方)坚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二是原告(女方)当时没有工作,且儿子一直跟随被告(男方)母亲生活。后经努力,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儿子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男方)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通民初字第4807号

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智丽虹

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智丽虹、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 2004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小某。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经常遭受被告的辱骂和殴打,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2009年10月20日,原告曾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撤诉。但好景不长,2010年1月27日早上,被告又因琐事动手打原告,导致原告多处受伤。综上种种原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男孩李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共同财产;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我没有殴打原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4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19日生有一子李小某。张某与李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已分居。李小某跟随李某共同生活。2009年10月,张某曾起诉李某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张某撤回了起诉,但双方未能和好。庭审中,张某称李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坚持要求离婚,李某认可因家庭琐事打过张某。双方均主张抚养李小某,法庭调解未果。

  经查,张某婚前陪嫁的财产有:海信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美菱洗衣机一台、万家乐热水器一台、步步高DVD机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电饭锅一个、海尔电视一台、单人床一张;婚后共同财产有收录机一台、红日燃气灶一台。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书、发票、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张某与李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由于双方不能相互沟通理解,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系婚姻关系对双方亦无益处,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对于子女抚养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由于李小某尚年幼,李小某由其母亲张某抚养为宜;李某应负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参照李某的经济负担能力由本院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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