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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胜的父母于2003年1月20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财产分配如下:“有一套房子,房产权夫妻二人各50%,居住权归男方所有,可以出租。租金归男方一人所得。但房产权不得转卖、转让、抵。如今后双方去世,房产权都归女儿所有。”现刘胜父亲已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由于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刘胜父亲的名字,刘胜现在想要办理房屋继承。但去公证处时,公证处表示由于刘胜奶奶还健在,需要刘胜和刘胜奶奶一起去办理,并只有刘胜奶奶声明放弃继承,刘胜才可以全部继承。

  一、这份离婚协议书,虽然没有公证过,但是有民政局的盖章,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二、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有这份离婚协议书,刘胜是否有权继承刘胜父亲的那50%的房产权?

  三、如果刘胜一直不去办理刘胜父亲的遗产继承,那么等到几年以后,刘胜和刘胜奶奶是否有权私自处理遗产?比如刘胜奶奶在她的遗嘱中写出,将刘胜爸爸那50%的房产权中的属于她的那部分给谁的话。

  一、从当事人所提到的内容来看,这份离婚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而当事人父母在办理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作了处理。即将原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作了双方各按50%的份额共有的约定。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因此即使没有进行公证,也是合法有效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由于当事人父亲生前没有留下明确的遗嘱,因此,在当事人能否继承,继承的具体份额等问题上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理解。这也就是相关公证处认为当事人父亲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原因,所以表示需要当事人奶奶和当事人一起去办理。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刘胜认为,该份离婚协议的内容可以理解成既是当事人父母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也包含有当事人父亲生前对其拥有一半份额的房产所作的个人处理。也即可以认为当事人父亲生前已将其拥有的房产份额作出了其去世后留给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完全符合遗嘱的法律特征。因此,应该排除该部分房产法定继承的可能,当事人有权继承当事人父亲拥有的50%份额的房产权。

  三、根据刘胜的理解,如上分析,当事人奶奶无权继承当事人父亲的房产份额。当事人可凭当事人父母在办理协议离婚时的相关协议去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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