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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涉外离婚登记需要满足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具备相关的证据材料。离婚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一、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涉外离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为本省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或台湾居民;

   4、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涉外离婚登记需要的证件:

   1、本国居民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双方当事人持有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初审:

   查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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