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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起诉离婚的规定

来源:六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lalhlaw.com/ 时间:2016-11-21 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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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军人离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需符合一般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提交起诉状、交纳诉讼费用等,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下面。

  军人离婚案件起诉的规定: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

  (1)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4、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1)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2)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

  ①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③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

  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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