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六安离婚律师 > 律师文集 > 子女抚养>正文
分享到:0

   核心内容:父母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对于子女的抚养,法院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通常情况下,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子女由谁抚养的内容。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1、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扫一扫关注六安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