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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应考虑哪些因素?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同于父母子女关系,其不是与生俱来的。认定为继父母子女关系要考虑继父母应与继子女是否共同生活、继父母是否承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等因素。

   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应考虑的因素:

   1、继父母应与继子女共同生活

   形成抚养关系应当以“共同生活”为必要条件。一般而言,父母抚育子女不仅表现在向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费、教育费等各种费用,而且也包括在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而要想在日常生活中照顾好继子女,继父母应和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已经建立了抚养教育关系,应当综合考察继父母在与继子女的一起生活中,是否从生活上、学习上承担了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假若继父母在与继子女的共同生活中,由继父或继母力所能及地承担了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的全部或一部,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虽然一部分由生父或者生母支付,但与其继父或继母在一起一同生活,受到其继父或者继母的照料、教育,便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而如果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便不应该判断认定为抚养关系。因此,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一起共同生活应该作为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2、继父母应承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一部分或者大部分

   抚养型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以继父母与继子女一起共同居住作为认定标准,这不能反映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客观情况。在此,经济支出的情况应作为衡量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一个硬性标准。而且这也关系到所谓广义上的“共同生活”的界定。因为即使是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也并非长久居住在一起,比如子女外出求学。在这种情形下,为继子女提供物质支持就是判断是否形成抚养型关系的重要标准。只要继父母力所能及地提供了继子女所需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就应该对抚养教育行为做出肯定,这样有利于保障继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判断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关系时,对费用负担问题应采宽松的标准,只要与继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继父或者继母负担了一部分生活或者教育费用,就可以认定。这有利于鼓励继父母去积极抚养教育继子女,避免继子女在不和谐的家庭环境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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