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六安离婚律师 > 律师文集 > 离婚赔偿>正文
分享到:0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聊天记录内容多为男女欢爱之事,另一方则提起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那么聊天记录可作为离婚赔偿证据吗?下面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聊天记录可作为离婚赔偿证据吗?

聊天记录当证据需要实名,能够证实第三者的身份,并且聊天记录的内容能表明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才能认定对方有过错。

法院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

(1)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

(2)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

(3)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

无过错方在损害事实发生时要及时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离婚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关于离婚赔偿程序,法律无明文规定。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扫一扫关注六安离婚律师